近日,佛山积极探索化解专利纠纷新路径。在《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背景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联合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发推出了一款保险产品——“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该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额固定、保障有针对性、理赔操作容易的特点,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主动进攻型产品,打击侵权行为法律费用补偿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的维权申请并获受理,并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单约定限额内据实赔付。本保险责任及相关赔偿处理与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为准。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拟定的“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相关规定,佛山市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方案1: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调解成功)或赔偿限额8000元(调解不成功);每件专利保费1000元;
保险方案2: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调解成功)或赔偿限额8000元(调解不成功);每件专利保费2000元。
先行垫付:法院判决的专利被侵权损失;
代位求偿:保险人可对专利直接损失先行赔偿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或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可能为邮件、电话、发函等形式)向侵权人主张侵权事实、损失赔偿等情况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