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竞争力的激励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地理标志权。
第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适用于本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第十一条适用于为本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专利的申请地、授权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扶持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且扶持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章 扶持类别及措施
第六条 知识产权培优扶持项目。以培优扶强为导向,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境外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知识产权快速授权扶持
已被纳入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主体备案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其通过预审快速通道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1000元扶持。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扶持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且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肯定意见,每件给予5000元扶持。
(三)中国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扶持
创新主体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按维权费用的30%(最高3万元)给予扶持。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七条 知识产权融资扶持项目。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拓宽融资渠道,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和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还本付息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最高60万元。每笔融资贴息期限最长1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个企业可申请1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
(二)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扶持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每个企业每年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每笔融资扶持期限最长3年。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推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创新主体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扶持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国家和省专利奖扶持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扶持。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万元、10万元扶持。
(三)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扶持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第九条 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扶持项目。为持续提升高价值商标的核心竞争力,加速培育农业品牌,优化地理标志发展环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的创新主体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每件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三)对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第十条 企业专利管理师扶持项目。对负责南海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企业专利管理师给予扶持,每件500元。企业专利管理师的资格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颁发的证书为准。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扶持项目。对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量40件以上(含40件)和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根据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30%)、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比60%)、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占比10%)进行综合计分排名,对前20名分五个档次给予扶持,其中第一档1家,给予20万元扶持;第二档2家,分别给予15万元扶持;第三档3家,分别给予10万元扶持;第四档6家,分别给予5万元扶持;第五档8家,分别给予2万元扶持。本项扶持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126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所有扶持币种为人民币。
如年度所有项目应扶持金额超过年度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金额或单个项目应扶持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时,根据项目应扶持金额,按比例在年度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金额或该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内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本扶持办法的申报指南,明确规定年度的扶持范围、扶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评审方式等具体事项。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类别、数量和金额,以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报人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扶持项目名单,并按规定划拨扶持款项。
第十五条 审批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
(三)同一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予扶持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跟踪、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知识产权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和其他区级扶持有相同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