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持续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 号文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办法》(佛知〔2019〕2号文印发)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及地理标志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包括专利资助、商标资助和地理标志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资金在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的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引领创新驱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所有权人的地址位于三水区(含已著录变更),且至申报期内,地址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三水区。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第七条 商标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商标所有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商标所有人若为自然人,应在本区设有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且将商标所有权供其经营实体使用的。
(二)只对第一顺序商标所有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商标状态必须为有效。
(三)申报期内商标所有人变更地址至本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 地理标志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和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
(二)申报期内的商标和产品的状态必须为有效。
(三)申报期内商标权利人变更地址至本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配套资助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资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获奖项目和其它进入复赛阶段参赛项目的资助。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和 20 万元。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35 万元、30 万元。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四)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对应奖项及其它进入复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获奖项目以当年大赛奖项设置及获奖证书对应名称为准。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和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奖项及其它参赛项目均只接受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有 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或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年实现同比增长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通过项目立项申报方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计划,培育周期为 2 年。培育期满后,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委托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合格后,资助 60 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 1200 万元,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一)机构和制度。
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至少配备 1 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 100%。
(二)专利创造。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50 件。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不少于 55 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三)专利实施。
培育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0%;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的授权发明专利有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的个案。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 60%以上。
(五)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 3 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二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三条 商标资助
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一)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二)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商标,包括在本区内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包括地理标志商标。
1.注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与注册人所在行业密切相关,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2.注册集体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在其它商事活动中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万元。
3.注册证明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一次集体商标的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同一商标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资助项目进行申报。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包括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
(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资助。
(二)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助。
同一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发挥科技金融引导作用,鼓励区内各类经营实体(主体)积极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本资助项目在每个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 800 万元(用于贷款贴息、评估、保险等费用补贴),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知识产权金融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一)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 30%,上限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 1 年(含)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 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 50 万元。
知识产权首次评估费补贴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为准,按当年实际融资额分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融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 2 万元;融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3 万元;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含)的,给予补助 5 万元。
同一经营实体(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本区财政资金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 3 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的,贴息比例为 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知识产权首次评估费补贴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为准,按当年实际融资额分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融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 2 万元;融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给予补助 3 万元;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含)的,给予补助 5 万元。
同一经营实体(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本区财政资金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 3 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二)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企业(高校),给予该托管服务机构资助 5000 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立,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三水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分析、维权调解等服务能力,实力较强,管理规范。
3.与托管企业(高校)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为 1 年,为托管企业(高校)专利申请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高校)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零的突破;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应较上年增长不少于 20%。
4.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高校)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 1 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5.免费指导托管企业(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同一家企业(高校)当年只能与一家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
(三)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培训项目举办前 1 个月需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成功后,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 30 人,举办方式不限。资助标准: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 3000 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属于后资助项目,申请人须在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资助,逾期费用或逾期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申报期是从申请资助至资金拨付期间。
第二十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二)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三)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经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给相应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为无效、非正常状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护的专利或商标。
(三)权利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 3 年内申报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冲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三府办〔2020〕8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我区其他办法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