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09文章来源: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1414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深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成果,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地理标志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本区户籍人口及常住居民,以及为本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机构。
  常住居民指非高明区户籍,在高明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申请地、授权地均在高明区,申请资助时为有效状态,且资助对象为第一权利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
第七条  专利奖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的及其它进入决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九条  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机构和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贯彻实施,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人员。
  (二)专利创造:第一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8件以上。第二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5件以上。第三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3件以上。
  (三)专利实施: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研发人员当年培训率应达到10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一条  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十二条  区域商标运用资助
  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申报。
  第十三条  国际商标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申领资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8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200元。
  (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资助
  (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或集体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对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同一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应对诉讼资助
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等身份主动维权,解决专利权或商标权纠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实际情况予以资助,同一权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在中国或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经法院判决、裁定后胜诉且已生效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国内不超3万元。
(二)在境外应对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一)在法院或者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被全部或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万元。
(二)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诉专利侵权的,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被全部或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
对区内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资助20万元。
(一)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一年以上,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至少配备3名专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二)按时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实施工作;
(三)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宣传、研究、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提供书面检索、咨询分析等服务不少于40次;
(四)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机构资助
对区内成立经过司法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每成功调解1件纠纷给予资助1500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一)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知识产权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以及我区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的,按当年前五件专利实际成交金额的20%给予资助,且每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转化资助
支持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对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或自身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用于生产产品年度销售超过500万的,按该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其他类资助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奖励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满1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且服务满1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中级职称3000/人、高级职称10000元/人、正高级职称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专利代理师在本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服务10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培训资助
(一)支持区域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每学年学校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不少于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的。按照培训效果考核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分别给予单个学校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培训效果考核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邀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团体)对员工进行培训,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资助1万元。
1.组织开展或参与市场监管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团体)举办的培训不少于4次;
2.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及研发人员当年培训率达100%且不少于10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3.企业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当年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同比增长。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对在区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经营满两年且上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给予品牌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作项目资助
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区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转化对接、高知名度商标培育等项目,总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材料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需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并拨付给相应的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被列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三)申报的知识产权项目存在纠纷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管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用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
(二)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单项资助总金额有限额的,超过时按比例降低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9〕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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