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因离职导致的专利争夺战,对应的案由是什么?涉及到哪类认定?
因离职导致的专利争夺战,对应的案由是“专利权权属纠纷”或“专利申请权纠纷”,都涉及到职务发明的认定。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我们一起来看下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图强公司诉汪某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90号:
汪某原是图强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曾于在职期间参与制定了图强公司关于某种锚杆的标准审定会,后汪某离职并在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组合式锚杆”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8年2月20日获得了授权。图强公司于2011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专利权归属于图强公司。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认为,汪某在图强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参与了锚杆相关标准的制定,彼时图强公司尚属一家小公司,可以认定汪某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不仅仅是宏观上的领导与管理,还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因此对锚杆的质量改进与研发属于其本职工作。接着在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相关性的判断上,最高院在该案中采用了较为宽泛的认定标准,即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汪某的本职工作包括了对锚杆的“改进与研发”,而涉案专利又是对锚杆的改进,故认定汪某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存在关联性,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
案例二:东育公司诉袁某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171号:
袁某曾于东育公司处任高级工程师,在东育公司于客户的多次合作中设计“切边卷取机”;后袁某离职并于2007年申请了名称为“带钢连续酸洗的切边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获得授权。东育公司将袁某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专利归东育公司所有;袁某则认为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都与其本人在东育公司工作时的本职工作、分配任务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参与设计的切边卷机已经通过使用公开的方式成为现有技术,袁某有权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发明创造。现袁某申请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较于现有技术,增加了“切边导料管”和“底板翻动机构”,虽然可以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含了东育公司的在先技术方案,但“不能据此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并进而认为涉案专利即应归东育公司所有”,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东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总结】
对于因离职导致的专利争夺战,如果技术人员直接把明显属于原公司的技术原封不动地、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
但是在员工离职后1年内申请的专利,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真空期”,此类案件情况更加复杂。除了《专利法》第六条外,此时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有关”二字,将会成为案件的关键。
【来源】
资料来源于《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汇编》第八期·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司法实践,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挑选编辑整理,旨在为各会员企业及业界同仁提供了解学习渠道,以协助企业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