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作者:发布时间:2012-12-07文章来源:阅读:2392   


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英文译名为“fo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缩写FSI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企事业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人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协会会员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开展国内外的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和维护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协调企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工作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佛山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佛山市科学技术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和平路12号厂内第24幢(二层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研究并实施会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行为规范; 

(三)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向会员提供专利文献检索和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调解会员内部和外部的专利纠纷,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专利技术开发、实施和建立专利联盟;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的相关业务工作及活动;

(八)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协助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行业协会开展会员知识产权自律规范活动; 

(九)编辑出版会刊及组织编辑有关书刊、音像资料等; 

(十)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及其他有利于提高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且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代表原则上由该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担任。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单位、专利代理人、专利管理人员和律师; 

(三)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四)从事或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在必要时需提供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发出入会通知书并收取会费。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贯彻落实各项专利法规和政策;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各种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单位代表和个人组成,单位代表原则上由该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也可不定期召集副会长及秘书长举行会长办公会议; 

(二)处理重要的日常事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理事会通过,可以设立顾问和名誉会长。顾问由对知识产权工作经验丰富、有声望、能指导本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 名誉会长由对本协会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团体会员、个人会员3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
(一)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专帐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过。于202117日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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